Chutian Metropolis Daily Jimu新闻(通讯员Chen Muzi)瑜伽工作室,该工作室“锁定”了普通的瑜伽老师,以压抑的竞争条款,并判处500,000元人民币。最近,武汉东湖高科技地区的人民法院听到了一个劳资纠纷案件,要求瑜伽老师要求对竞争进行赔偿,这阐明了非竞争限制的标准,同时仔细定义了“其他具有机密义务的人”的界限,以减轻工作的自由。 2022年8月1日,徐加入了瑜伽工作室,并担任课程老师。他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并同意该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徐在2023年10月辞职,瑜伽工作室每月向XU支付了每月4,302元的竞赛协议,直到2024年4月。在此期间,在2024年1月7日,Xu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参加了另一个瑜伽工作室。后来,瑜伽工作室申请了donghu dev的仲裁武汉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埃利欧门区办公室要求徐停止合同,继续履行其限制竞争的义务,恢复赔偿赔偿合同违反合同的违反合同的赔偿,并承担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合同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合同违反合同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违规行为。仲裁委员会拒绝后,法院感到失望和逮捕。审判后,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合同法》第24条,受到竞争限制的人们仅限于高级,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和其他具有THEIT的人员,这是维持机密性的义务。 Xu是团队老师,而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特定的瑜伽工作室认为XU是高级技术伊恩(Ian)且没有提供证据,这对于法院很难接受。特定的瑜伽工作室还促进了XU属于其他负责机密性的人员。法院认为,当涉及涉及竞争条款限制的劳动力案件时,有必要保护雇主的合法权利和权利,例如商业秘密,并防止工人由于不适当地扩大竞争限制而阻碍了他们的职业选择。当有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机密性的事物时,这可能会过分限制竞争。特定瑜伽工作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是有义务维持机密性的人,因此两党在竞争限制中的协议无效。因此,XU应返回瑜伽工作室中受约束竞争的赔偿。法院没有支持t来自特定瑜伽工作室的其他西装。在宣布了案件判决的第一个例子之后,瑜伽工作室提出上诉,第二个例子促进了原始判决,判决成为法律效力。